優秀科技工作者榮譽稱號的推薦評選
發布日期:2014-07-28 瀏覽次數:20383
“東莞市優秀科技工作者”是由東莞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獎項,旨在鼓勵先進,樹立榜樣,加速我市科技進步,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評選實行“自愿申報,單位推薦,公平公正評選”的原則,每兩年評選一次,所產生的優秀科技工作者稱號對被授予者只授予一次。
聯系方式:市科協學會部22119671
東莞市優秀科技工作者評選、表彰辦法
東府辦〔2009〕 15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表彰先進,樹立榜樣,充分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進一步樹立“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良好風尚,加速我市科技進步,促進科學普及,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建設創新型城市,根據中國科協《評選、表彰“全國優秀科技工作者”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東莞市人民政府設立“東莞市優秀科技工作者”獎項。
第三條 東莞市優秀科技工作者稱號對被授予者只授予一次。
第四條 市優秀科技工作者的推薦、評選實行“自愿申報,單位推薦,公平公正評選”原則。
第五條 東莞市科學技術協會負責市優秀科技工作者評選的組織工作。
第二章 范圍與條件
第六條 在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工程技術以及相關科學技術領域從事科技和教育、公共衛生等社會公共事務,并在我市第一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第七條 市優秀科技工作者候選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具有“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和優良的科學道德與學風,在近三年內為我市的科技、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并具有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從事科技工作過程中,在科技創新、科技管理、科技與經濟結合、科學普及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
1、科技創新。提出了新的理論或創造了新的方法,取得了創新性的研究成果,對學科或相關學科領域的發展產生了實質的推動作用,為同行所公認;開發了新產品、新工藝,取得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創新成果,對產業、企業和社會公益事業的技術進步做出實質貢獻,創造了較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2、科技管理。注重科技規劃發展,發揮帶頭示范作用,有計劃地帶領科技團隊加以落實,為所在單位或行業領域的技術發展做出突出貢獻。
3、科技與經濟結合。積極參與技術引進、技術轉移、技術推廣,促進先進技術與生產部門結合,創造了顯著的經濟效益;主導新技術實施,在高新技術產業化或在社會發展領域有效應用起關鍵作用,做出突出貢獻。
4、科學普及。創建和發展科普服務業,推進科普陣地和科普設施建設,為提高全民的科學素質做出重大貢獻;在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以及科技下鄉等科普活動中貢獻突出;在開展科普工作工程中,形成了有重要實踐指導意義和應用推廣價值的科普調研成果或軟科學科普研究成果,制作、出版實用性的科普作品,產生了顯著的社會效益。
(二)從事社會公共事務工作過程中,在教育和公共衛生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
1、教育工作。為培養技能型、實用型人才,推動我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做出顯著成績;創新教學模式和方法取得良好教學效果,為我市教育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在相應學科領域有較高的威望,為學科建設做出突出貢獻。
2、公共衛生工作。能有效利用科學技術預防疾病、延長人的壽命和促進人的身心健康,在疾病控制、醫藥研究、臨床醫學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在處理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或重大醫療救護過程中作出顯著成績。
第三章 推薦與評選
第八條 科技工作者個人提交申請,東莞市轄區內的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推薦,各推薦單位原則上只能推薦1名候選人。
第九條 在東莞市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設立市優秀科技工作者評選工作委員會,負責評選工作。
第十條 市財政根據每屆評選方案及相關規定安排評選經費。
第四章 表彰與獎勵
第十一條 市優秀科技工作者每兩年評選一次,每屆評選20人(可空缺)。
第十二條 “東莞市優秀科技工作者”由市政府進行表彰。市財政在評選年度安排專項資金作為本屆優秀科技工作者的獎金使用。
第十三條 評選獎勵資金在“科技東莞”工程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 市優秀科技工作者評選實行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申報虛假資料或偽造證明材料而獲得市優秀科技工作者稱號的,以及因涉及學術道德敗壞,造成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的,由市科協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十六條 “東莞市優秀科技工作者”稱號獲得者因觸犯國家法律,被依法判刑,其榮譽自然取消。
第十七條 參與市優秀科技工作者評選的有關工作人員在評選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專家取消其評委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東莞市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優秀科技工作者評選、表彰辦法》和《<東莞市優秀科技工作者評選、表彰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東府辦[2003]74號)同時廢止。
東莞市優秀科技工作者評選、表彰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東莞市優秀科技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工作,根據《“東莞市優秀科技工作者”評選表彰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申報推薦條件
第二條 申報推薦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東莞市轄區內的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科技、教育、公共衛生等社會公共事務滿2年以上;
2、在相應的科技工作崗位上,需承擔具體工作任務,是有關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3、年齡在50周歲以下(以當年12月31日計算);
4、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
第三條 申報推薦對象提交的業績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參與評選的業績必須是近3年在莞完成或實施;
2、參與評選的業績權屬清晰,無爭議問題或爭議已解決。
第四條 申報推薦對象在紀律道德方面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近3年內無因違反紀律、職業道德、社會公德接受處分的記錄;
2、參評期間無調查處理中的違法違紀問題;
3、無學術道德方面的投訴,或投訴已被證實與事實不符。
第五條 已獲得“廣東省丁穎獎”、“全國優秀科技工作者”獎項的不再參與評選。
第三章 推薦
第六條 市優秀科技工作者的推薦、評選實行“自愿申報,單位推薦”的方式。個人提交申請,東莞市轄區內的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負責推薦。
第七條 各推薦單位原則上只能推薦1名候選人。
第八條 推薦市優秀科技工作者應遞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A4版面,加蓋推薦單位公章,一式六份:
(一)身份證、學歷證、學位證(有者提供)復印件;
(二)在莞從事相關科技工作的工齡證明;
(三)《市優秀科技工作者候選人申報推薦表》;
(四)個人近三年工作報告;
(五)近三年科技工作的主要業績證明,包括:
1、主要科技成果目錄;
2、技術應用證明材料;
3、技術應用產生的經濟效益證明;
4、技術鑒定證書及項目驗收報告;
5、知識產權證明材料;
6、公開發表的著作、專著及在市級以上學術會議交流的論文;
7、參與科普事業的相關證明材料;
8、出版的科普作品證明材料;
9、獲得市級以上表彰獎勵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申報推薦所提供的材料在所在單位或適當范圍內公示一周以上,在公示期內無異議發生。
第四章 評選
第十條 在東莞市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設立市優秀科技工作者評選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為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會設主任一人,由市科協主席擔任;設副主任若干人,由市科協有關領導擔任;委員6~10人,由專家和學者擔任。評選委員會下設專業評選小組。
第十一條 根據候選人專業領域分布情況,組成若干個相關專業評審小組,每個專業評選小組5~7人組成。
第十二條 評選委員會職責:
(一)組建專業評選小組;
(二)審核評選程序;
(三)制定評選標準并解決評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四)投票表決擬獎人選;
(五)向東莞市政府遞交評選結果報告。
第十三條 專業評選小組職責:
(一)對候選人的業績進行量化評分和定性評價;
(二)向評選委員會提出建議意見。
第十四條 根據量化評分結果和專業評選小組的建議意見,評選委員會對得分排名前30名的候選人進行投票表決,選出20名市優秀科技工作者擬獎人。
第十五條 參與投票表決的委員不得少于委員會組成人數的80%,擬獎人的得票不得低于參與投票表決人數的2/3。
第五章 考察
第十六條 評選委員會對擬獎人進行致函或實地考察,核實其在德、廉等方面的有關情況,主要內容為:
(一)擬獎人的政治表現,思想品質和作風;
(二)擬獎人在廉政、安全生產、計劃生育方面的情況;
(三)單位或業內對其認同程度;
(四)領導及群眾對其評價;
(五)擬獎人在履行社會義務、社會公德、家庭責任、交際往來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七條 實地考察。組織專家隊伍到擬獎人的所在單位進行實地考察,收集有關情況。
第六章 公示及異議
第十八條 將評選結果在東莞主流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擬獎人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市科協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書面材料及有效證明。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加蓋本單位公章。以個人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寫明聯系地址及電話。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單位未蓋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 市科協接到異議材料后,對異議提出單位或個人有保密義務,且在規定時間內對異議材料進行審查、受理。
第二十二條 異議由市科協負責處理,有關單位協助,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有關單位或個人接到市科協發出的異議通知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異議材料的核實并報市科協審核,市科協組織評選委員會委員、專業評選小組成員及有關專家進行調查核實并作出處理意見。有關單位或個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予以核實或提交初步處理意見,不予授獎。
第二十三條 異議自擬獎人公示之日起60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申報本屆授獎;自公示之日起60日后處理完畢的,需重新申報。
第七章 審批及表彰
第二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東莞市優秀科技工作者”擬獎人報市政府審核批準,并由市政府發文公告,組織表彰獎勵。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東莞市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優秀科技工作者評選、表彰辦法》和《<東莞市優秀科技工作者評選、表彰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東府辦[2003]7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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